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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人求助!!!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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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30km/h 帖子:34 积分:443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7/10/17 18:18:36
新人求助!!!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1/1 15:44:27 [只看该作者]

各位前辈都办理意外伤害险了吗?都是怎么办的?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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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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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10km/h 帖子:4741 积分:4752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12/7 14:05:08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1/1 16:08:47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迈克在2007-11-1 15:44:27的发言:
各位前辈都办理意外伤害险了吗?都是怎么办的?请指教。

我刚才联系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明天他会给我一个关于意外保险的电子文本,具体的内容我公布在俱乐部的网上。大家可以看看。

我们07年10月国庆大假的团体保险,是在人寿保险公司买的。

原来我联系过其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但他们一直没有将具体文本拿过来。所以一直关注这个问题。



美国TREK自行车绵阳店:0816-226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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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mb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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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管理员 帖子:3814 积分:53318 威望:0 精华:2 注册:2005/12/21 14:28:21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1/2 14:54:34 [只看该作者]

关于意外保险,我们关注了很久。今天,人寿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意外的电子文档拿过来了,内容比较多,大家可以看看。如果有懂的朋友,请给些意见和建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且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为人民币20,000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3‰;意外医疗保险费率为10‰。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释 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 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 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游仙区支公司

公司地址: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11号

联 系 人:贾明强 0816-2280372(办) 0816-6275662(小灵通) 0816-2279008(传真)



车   行: TREK自行车中国四川绵阳概念店
地   址: 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90-8号三鹏广场兴宏国际
手   机: 13118167575 13808117919
电   话: 0816-2266838
网   站: WWW.EX-TRE.COM
微   信: TREK968
E_ mail: lyr156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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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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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1/2 15:33:48 [只看该作者]

你们都是在那里办的吗?是100元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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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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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1/2 15:48:09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迈克在2007-11-2 15:33:48的发言:
你们都是在那里办的吗?是100元是吧?

我还没有办理过。这是具体资料,还应该仔细阅读下。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人寿的工作人员,最后留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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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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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1/2 16:17:19 [只看该作者]

需要先搞清楚的是:自行车运动(骑游)是否在保险范围内;所谓"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只指汽车,还是也包括自行车;自行车是不是"高风险运动"......

保险的条款是需要仔细研究的,里面很多条款是比较"忽悠人"的.不出事情便罢,一旦有事,保险公司给你解释条款时你才知道自己当初怎么没有注意呢?

记得前几年中央电视台曾经报道过这样的事情:是关于大病医疗保险的.

----某人投了保险,后来得了不治之症(住医院,花了几大万).去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公司告诉他你的病不在保险报销之内.

病人问:条款上不是有这种病吗?

公司说:条款上确实包括此病,但条款上明确了此病在出现这样和那样的反映(现象)时才在报销之例.如果还没有出现这些现象就不能够报销.

条款上这些所谓的反映和现象是用深奥而纯粹的医学名词描述的,普通人根本就搞不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情.投保时业务人员也没有解释(可能他也不懂).

最后新闻记者询问医学专家,专家说:如果这种病出现了条款上说的反映和现象,病人肯定已经死亡了.

还是找个内行搞清楚了再去保险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4 22:10: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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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GEM-eX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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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11/6 9:50:51 [只看该作者]

保险这东西名堂太多,99%的人都搞不懂!

自己注意安全,平时多存点应急资金才是硬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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